如何申报泰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
根据山东省泰安市2014年5月20日出台《泰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泰农字[2014]56号)政策,规定泰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为:
程序
第五条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由市农业局根据各县(市、区)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数量、规范化程度、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因素,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各县(市、区)申报计划。
各县(市、区)经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工作。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县级经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申报指南和申报计划,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下达申报限额到各乡(镇、办事处)。
(二)乡(镇、办事处)根据申报限额,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本着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申报书,报县级经管部门。
(三)县级经管部门对乡(镇、办事处)申报材料审核后,按规定标准文本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县级经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县级经管部门推荐上报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县级经管部门备案证明和推荐文件;
2、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命名文件(复印件);
3、家庭农场基本信息表、家庭农场年度总结;
4、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土地流转合同和土地清册;
7、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
8、家庭农场执行的各项管理制度;
9、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10、所注册和使用的商标,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等证明材料;
11、农场经营者户籍证明、学历证明;
12、农场经营者农业培训和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农业荣誉和奖励证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一式两份。
评审认定: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成立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审组,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审认定。
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组按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审评分办法》,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
(二)评审结果在泰安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按有关规定办理;若无异议,由市农业局公布认定名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
责任编辑:猕猴桃妹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