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湖北省出台《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鄂农规〔2014〕2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创建条件、创建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创建条件。主要是从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科技水平,农场经营规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和综合效益等六个方面提出创建条件,要求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进行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先进农业科技应用面达到80%以上,土地流转有规范合同和较长的流转期限等,家庭农场年收入20万元以上等。
二是明确创建程序。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遵循主体自愿、择优推荐、公开公平的原则。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市县农业(经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县农业(经管)部门调查核实,择优推荐,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送市州农业(经管)部门复审后报省农业厅,农业厅组织专家审查核实并确定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厅授予“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三是实施动态管理。市县农业(经管)部门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跟踪监测,每年对照标准复查一次,市州农业(经管)部门汇总市县“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上报省农业厅。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的,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将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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