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家庭农场如何申报认定和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中山市农业局2013年11月出台的《中山市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性意见(试行)》(中农〔2013〕166号)政策,规定中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程序:
1、核准。申报经营性家庭农场的农户,需先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镇农业主管部门取得资格认定。
2、申报。申请人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向所在镇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中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镇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组织人员现场勘察,加盖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农业局。
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需填报如下申报资料:(1)《中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并盖章;(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4)生产经营有关帐簿;(5)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6)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所在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自留一份、上报市农业局和工商局各一份)
3、认定。市农业局对镇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并出具“中山市家庭农场”资格证。
4、工商登记。申报经营性家庭农场的农户,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等。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养殖业)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加工,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家庭农场附带经营农家餐饮、家庭旅馆等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家庭农场需要先到食药监、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再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5、备案。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天内,需提交相关证件向市农业局备案,并由市农业局颁发“中山市家庭农场”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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