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农业局2013年11月出台的《中山市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性意见(试行)》(中农〔2013〕166号)政策,规定中山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1、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有2人以上(含2人)固定在农场从事生产劳动,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应在十八周岁以上,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即:农业纯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3、家庭农场从事的种养行为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农业种养的,需严格遵守农业部全面禁止使用农药种类和限制使用农药种类的范围规定,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水产养殖的,需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从事畜牧养殖的,需符合《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4、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2)从事水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经营面积30亩以上;(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3年以上,经营面积15亩以上,或年收入10万元以上;(4)从事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经营面积30亩以上;(5)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只以上;(6)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鱼塘租期5年以上,经营鱼塘面积50亩以上;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年收入10万元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有承包经营土地外,其他流转土地必须根据当地准入要求和相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或土地租赁合同。
6、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注重推广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种养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
7、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显著,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责任编辑:猕猴桃妹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