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农业委员会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南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通农发〔2014〕37号)的政策文件,对南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申报程序,申报单位需提供材料,申报程序和认定办法等均做了明确规定。
南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本地农民在建设现代农业中的主力军作用,示范引领我市家庭农场发展方向,决定认定一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复核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主要利用家庭自身劳动力,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生产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经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认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复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复核通过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有资格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遵守半年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体要求
符合通办发(2013)52号文件要求,在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基础配套设施完善、运行管理模式佳、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市场风险控制好等条件,能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二)基本条件
1.经营者资格。经营者具有南通市农村户籍。从业人员应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职业农民培训,家庭固定从业人员中至少有2名持证的职业农民。
2.劳动力结构。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没有长期雇工或者长期雇工的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在农忙季节可以有一定数量的季节性雇工。
3.收入构成。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占到家庭收入比例80%以上。
4.经营规模。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以农业生产和经营为主要产业,种养殖业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年从事农业纯收入在20万元以上。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5.管理水平。一是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强。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在同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并能带动周边农民科学种田;二是接受社会化服务程度高。深度对接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收种等农忙季节融合度应达90%以上;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优。有完整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模式,标准化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帐,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四是农业保险覆盖面全。按照农业保险条目,应保则保,确保应保险种达100%;五是科学化管理成效大。自觉获取市场信息,并据此确立农场发展战略性规划。充分利用农业要素组织生产,合理搭配人财物,有完善的规章和财务制度,严格履行合同(订单),诚信经营。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按属地原则,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家庭农场所在地的县(市)区农委(农工局)、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按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填写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农委(农工局)、海洋与渔业局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经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分别上报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
第八条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三)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四)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
(五)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六)农场管理的相关制度;
(七)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第四章认定办法
第九条由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
第十条经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评审确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在南通农业信息网、南通海洋与渔业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由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复核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复核认定制度。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二条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两年一次的复核认定制度。复核程序:
(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复核认定通知。
(二)到期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第八条要求,将申报复核认定材料报送县(市)区农委(农工局)、海洋与渔业局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由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将在南通农业信息网、南通海洋与渔业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发文公布复核认定名单,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复核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被查实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三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因客观等原因需更改名称的,由农场业主及时提出更名申请,将更名材料报所在地农委(农工局),经审核后,各县(市)区农委(农工局)、海洋与渔业局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委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采取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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