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6  来源:029mht.com  作者:猕猴桃妹妹

  滁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条件及办理申报材料

  2014年5月14日,安徽省滁州市农业委员会出台《滁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滁农经[2014]131号)政策文件,规定了滁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认定标准,申报材料,认定管理,工商登记证明材料等材料要求等。

 

  滁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示范家庭农场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为符合家庭农场基本条件,并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符合有关示范要求的家庭农场。

  第二条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

  (四)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并相对稳定,经营规模与家庭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完备;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认定标准: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型: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蔬菜(含瓜类,下同)达到50亩以上,特种种植100亩以上。

  养殖型:水面规模养殖10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种养结合型:生产经营规模达到2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菊花等特色种植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200亩以上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四)家庭生产经营管理资金投入、生产资料采购、季节用工和农产品销售收入等记录完备,能全面核算出家庭年总收益,并建立管理档案。

  (五)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六)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均纯收入10万元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七)家庭农场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和使用的优先评定。(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五)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当年农业生产资金筹集和使用、生产资料的采购和使用、季节用工和农产品销售收入等记录;

  (六)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及相关制度;

  (七)“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八)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如举办技术培训,示范引导周边农民发展生产的图片、讲稿等资料。

  (十一)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一式三份。

  第六条认定管理:

  (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市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后,在滁州三农网公示,无异议,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二)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建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享受财政支农资金项目优先扶持政策

  (三)被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进行自查或抽查,自查和抽查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不能按期支付土地流转费用或拖欠超过6个月的;

  4.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猕猴桃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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