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14〕8号)。包括确定认定条件和登记办法,包括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健全财政扶持支持政策,创新金融保险和税收服务等方面。
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生产、市场化营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家庭农场,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对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确定认定条件和登记办法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在依法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纳入农业部门认定范围:
(一)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出资主体并承担责任;
(二)从事农业经营并具有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场所,有连续5年及以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
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管理规范、规模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2014年,全市力争新发展家庭农场150家以上,培育市级示范家庭农场50家;到2017年,全市家庭农场发展到1500家以上,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200家以上。
三、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定
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具备已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记录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好等条件,体现主体职业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营销市场化的要求。市农委要制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示范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每年评定一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并授牌宣传,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要加强监测核查,对经查实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破坏耕地、偷漏税收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要收回授牌,取消示范资格。
四、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要求,采取出租、转让、股份合作、信托、托管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连片农村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切实保护好家庭农场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完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充分发挥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家庭农场的对接服务,建立区(市)县农技、农机技术人员联系家庭农场制度,引导农机、植保、劳务专合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农机作业、病虫统防、劳务等服务,鼓励家庭农场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创建特色品牌,实施标准化生产。
引导各类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农业职业经理人与家庭农场建立利益连接机制,发挥带动作用,构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产品市场+家庭农场”、“职业经理人+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发展模式。鼓励家庭农场实施合作经营、联合经营、托管经营,提升组织化、市场化程度。
六、加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开展对家庭农场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职业技能、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把家庭农场经营者列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点对象,并享受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各项扶持政策。从2014年起,全市每年培训家庭农场业主、职业经理人400人以上,到2017年累计培训家庭农场业主、职业经理人1600名以上。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外出返乡农民以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已进入城镇居住的农户创办家庭农场的,不影响其在城镇已享有的入学、就业、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
七、健全财政扶持支持政策
将家庭农场纳入财政支农政策扶持范围,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定额奖励等形式,对家庭农场改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添置农业机械、购置加工设备、应用先进实用的新品种新技术、拓展市场营销等进行奖励或补助。从2014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专项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其中,对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家庭农场承担粮经产业双创双建、粮经产业新村建设成片推进综合示范基地、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可同等享受农业产业化、粮食规模化生产、设施农业发展、菜篮子工程建设等扶持政策。
八、创新金融保险和税收服务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和市属国有公司为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为已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产权、林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将家庭农场纳入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范围和小微企业融资扶持范围。家庭农场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健全管理服务指导机制
各地要把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完善推进机制,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农业部门要建立完善家庭农场的认定报备和统计制度,健全家庭农场名录库和分类档案,对家庭农场实施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培训情况、经营规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进行跟踪检测,建立丧失认定条件的家庭农场的退出机制。工商部门要完善家庭农场登记注册的具体程序规范,并建立与农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科技、财政、国土、商务、金融、税务、保险、电力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对家庭农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扶持合力,在全社会形成支持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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