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程序和扶持政策
2013年11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出台《泰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暂行)》(泰委农〔2013〕55号)规定了泰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方法,应具备的条件,家庭农场认定申报程序,以及示范家庭农场扶持政策等。
泰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地农村户籍,在泰州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可按照本办法由市(区)农经主管部门推荐,市农经主管部门评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由公司、合作社等组织或实体更名注册成立的“家庭农场”不予评定。
第三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家庭成员参与农业生产,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家庭农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占80%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各级农经部门是家庭农场评定的组织管理部门。市农经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定以及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从业人员。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2人以上,经过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2.有一定生产规模。粮油种植200亩以上;园艺露天种植60亩以上,设施栽培30亩以上;其他特种种植参照园艺标准;养殖生猪、羊等年出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100亩以上。种养结合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3.有农业生产设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5%以上。
4.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家庭农场有标识,实施全程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有记录,形成记录档案。管理制度齐全,并公布上墙,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5年,且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建立台账。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
5.有长远发展规划。所从事产业符合农业产业规划布局,有家庭农场5年以上发展规划。
6.有风险保障机制。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7.有较稳定的经济效益。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善,产销比95%以上;家庭人均年纯收入高于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家庭农场年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
8.有生态效益。实现清洁生产,农业生产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规范处理,秸秆禁烧率达100%,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
9.有社会信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经营期间无不良信贷记录和违约记录。
10.有示范带动作用。已被各市(区)认定为示范家庭农场,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
第六条申报和认定程序:
1.申请。家庭农场对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区)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推荐。市(区)农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推荐。
3.评定。市委农工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分,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择优认定。
第七条扶持政策
1.符合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条款的,优先兑现政策。
2.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
3.优先推荐给商业银行,解决融资需求。
4.凡被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市、市(区)级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八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定一次,并实行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保优汰劣。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1.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2.家庭农场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遵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3.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自动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4.年审时达不到示范家庭农场条件要求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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