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根据2013年9月22日江西省抚州市出台的《抚州市鼓励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抚农发[2013]221号)文件,明确规定江西省抚州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家庭农场主要劳动力必须以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自有流动资金在10万元以上。并以农业收入为农场主要收入来源,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县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生产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要强化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5.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20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茶叶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20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经营面积20亩以上;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10年以上,经营面积20亩以上;从事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10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油茶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20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或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或奶牛年存栏10头以上;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肉鸡或肉鸭年出笼5000羽以上、或肉鹅出笼1500只以上,或蛋禽年存笼2000羽以上;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经营池塘面积10亩以上,或山塘水库面积5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年收入10万元以上。
6.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明资料,且权属无争议。
7.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8.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责任编辑:猕猴桃妹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