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家庭农场认定方法和认定条件
根据2013年5月8日济南市出台的《关于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增强现代农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济农发〔2013〕21号)政策,明确了济南市家庭农场认定: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经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三星级以上)按照经营主体化、土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生态安全化的“五化”标准打造,同时还要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农村居民(非城镇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忙季节雇工不限)。
3.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稳定。从事大田种植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设施种养或种养结合的,面积在30亩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8.已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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