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浙江省台州市决定开展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活动,出台了《椒江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申报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经营方面,具有本地户籍、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的农户;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家庭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
专业生产方面,以一业为主开展专业化生产,多年生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林木种植等须以单一种类生产为主,单年生作物种植、粮食种植等在坚持专业生产基础上鼓励轮作提高种植效益;畜禽类家庭农场必须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
在适度规模方面,具备与自身家庭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相适应的经营规模,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签订有规范的流转(租赁)合同,年限不得少于5年。
在运作规范方面,经工商登记注册,有经营场所,有与家庭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有财务收支情况记录,有较详细的生产记录和投入品使用记录。
在科学经营方面,农场主具备一定文化技术素质和经营能力,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直接进行或参与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对周边农户能起到一定的带动示范作用。
椒江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区农林局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凡经复查达不到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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