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家庭农场的5个基本原则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2013年3月修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政策,为了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发展,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者能力,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生产水平,确定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家庭农场的5个基本原则:
家庭农场是指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一般为夫妻二人或同户家庭劳动力二三人)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家庭农场经营者是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的自耕农。规范家庭农场发展必须坚持以下5个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有偿原则。家庭农场经营必须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家庭农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应向原承包农户或拥有土地流转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流转费。
(二)经营者自耕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主要依靠家庭人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所经营的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不得常年雇用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既不能超出经营者现有生产能力而盲目扩张,也不能放空生产能力而人为缩小。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以100—150亩为宜,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可逐步扩大土地规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四)土地流转费合理适度原则。土地流转费事关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兼顾公平与合理。要根据本镇、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土地流转费标准。土地流转费一般以每年每亩500市斤稻谷为基数,以实物或折现金支付(当年稻谷国家收购价),各镇(街道)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五)经营者择优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要有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身体素质、敬业精神、农业知识、农机操作技能等方面,要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择优选用。对生产经营一贯较好(产量高于全区平均水平、考核成绩较好、农田形象整洁)的老家庭农场户,以及种养结合、机农一体家庭农场可签订较长时间的承包协议;对新的家庭农场户,可在培训提高的基础上,签订短期的承包协议。
责任编辑:猕猴桃妹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