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滨州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滨州市家庭农场示范场是指已按照《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滨州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经组织认定的各类家庭农场。
按滨州市级示范农场认定标准,要求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所经营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等。家庭农场要具有先进的管理方式,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明显提升,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户高出20%以上,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产品基本实现订单化生产。
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产生,评审结果在滨州农业信息网公示
本着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的原则,市级示范农场由市农业部门根据各县(区)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因素,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各县(区)申报计划。
按照市县乡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市级示范农场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产生。
滨州市级示范农场的评审认定由滨州市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市级示范农场评审认定组,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市级示范农场评审认定。评审结果在滨州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市农业部门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公布认定名单并授牌。
享受农业扶持政策,实行监测评价制度
市级示范农场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农场,按规定享受市级出台的有关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和优先享受其他农业扶持政策。
按照《滨州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市对市级示范农场的管理将实行监测评价制度,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年度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农场,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年度监测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由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合格后且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期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农场资格并收回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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