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规范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根据我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监测。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参加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必须是经我区认定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领用发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
(二)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并达到以下规模。种植业:要求集中连片成规模。1.粮食作物:面积200亩以上,土地年复种指数150%以上;2.蔬菜瓜类50亩以上;3.茶叶、苗木100亩以上、果树50亩以上;畜牧业:要求养殖场在非禁养区内,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生猪年存栏500头以上;2.肉禽存栏10000只以上(鹅存栏1000只以上);3.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4.鸽子存栏3000对以上;5.羊存栏500只以上;6.奶牛存栏30头以上;7.兔子存栏1000只以上。渔业(池塘养殖):养殖水面面积达30亩以上。种养业结合:参照种植业或养殖业的规模标准。
(三)有设施。有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接受或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有技能。农场主须是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先进科技应用面达到90%以上。
(五)有制度。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生产基地“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
(六)有示范。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较高,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农场每年收益20万元以上,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第六条申报材料须提供以下材料:
1、2013年柯桥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业生产设施及农机具图片及相关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与个人流转的需要村里证明)
3、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送区农业部门。
(二)评审认定。区农业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组织现场核查和评议,评审结果经“柯桥区农业信息网”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部门发文公布。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八条为确保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作用,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监测一次,监测合格的保留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被监测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当年主要工作情况介绍;
2、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3、有变更和备案事项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
3、其他不符合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的。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猕猴桃妹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