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福州长乐市农业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长乐市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的通知》,对示范场认定标准、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做了规定,达到条件的长乐市各家庭农场均可申报长乐市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根据长农【2014】207号《关于开展长乐市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需填报《长乐市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申请表》,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镇农业服务中心进行认定资格审查。对于被评上福建省省级、福州市级、长乐市级的家庭农场示范点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根据长乐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长委[2013]72号)和《长乐市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长政办[2014]115号)文件精神,经农业企业单位自愿申报,乡镇(街道)审核把关农业系列各类示范点认定工作,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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