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25  来源:猕猴桃官网  作者:奇异果

   近日,男子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获刑

  怀疑同村俩村民曾举报自己“偷电”,西安市灞桥区某村电工喝完酒后,趁着夜色砍了两家村民的79棵猕猴桃树。近日,该电工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获刑。

  车某是灞桥区某村村民,种植猕猴桃是一家人的主要经济来源。2015年5月8日早上,他发现家里的猕猴桃果园里有59棵猕猴桃树被砍。他说,被砍的猕猴桃树是2007年栽种的,2013年开始挂果,树径4厘米左右。其中47棵树从根部、颈部被完全砍断,12棵树部分树枝被砍断。

  果树被砍的并不只有他家,同村武某家的不少猕猴桃树也在同一时间遭了毒手。经侦查,灞桥警方于同年7月1日将嫌疑人屈某抓获。据屈某供述,2015年5月7日晚,他和几个朋友喝完酒回家后,又拿着手电筒和砍刀出去,先后到武某、车某家的猕猴桃地砍了猕猴桃树。他之所以砍两人的猕猴桃树,是因为怀疑两人举报他偷电,他比较生气,当晚喝多了酒就去砍树泄愤。

  据电力部门的证言,有人反映该村电工屈某偷电,经查,屈某属于违规用电,并进行了处理。不过,武某、车某均否认告发过屈某偷电。

  灞桥区法院审理查明,屈某与车某、武某均系灞桥区某村村民,屈某因怀疑车某、武某举报他“偷电”而心生怨恨。2015年5月7日晚10时,屈某酒后前往两人的猕猴桃地,持砍刀砍断车某猕猴桃树59棵,砍断武某猕猴桃树20棵。经鉴定,车某直接经济损失8670元,武某直接经济损失361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某为泄愤,砍断二被害人猕猴桃树,破坏农业生产,造成财产损失12280元,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屈某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近日一审判处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分别赔偿车某8670元、武某3610元。

  >>相关法律规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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