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为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浙江省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早在2013年出台,从土地流转、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用地政策、信贷支持、农业保险服务等方面,加大对浙江省家庭农场扶持力度。
(一)引导土地(含林地、水面)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大力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加大对种粮农户土地流转补贴的力度,支持村经济合作社统筹协调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土地流转价格,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土地;规模化土地优先流给创办家庭农场的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对长期流出土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各地要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法律咨询、信息发布、中介协调、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及时发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二)强化财政支持。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鼓励家庭农场投身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支持其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和连片开发,鼓励集中连片经营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地力建设,探索建立“以补代建”机制。逐步提高家庭农场的土、渠、路、电等建设标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可用于扶持示范性家庭农场。符合有关条件的家庭农场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加快人才培养。各地要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在安排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现代农业领军人才提升班、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等培训时要向家庭农场倾斜。省里每年组织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专项培训,纳入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范围。落实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外出务工青年农民、农村经纪人等从事农业。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农业劳动者生产技能。探索组建农业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努力满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
(四)落实用地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精神,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优先安排直接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用地,指导家庭农场根据不同种养门类申请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
(五)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业减免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同等享受。对家庭农场拖拉机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指导和便利。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六)加强信贷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优化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对扩大用于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贷款给予贴息。积极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各级财政应积极支持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把家庭农场纳入服务范围,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七)优化农业保险服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各地开发地方特色品种,积极争取将我省更多的农业保险品种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助范围。开展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加强保险与涉农信贷协作配合,针对家庭农场特点,创新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保险服务。完善政府补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家庭农场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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