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辽宁省林业厅发布《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重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家庭林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明确工作指导要求、探索建立家庭林场管理服务制度、积极支持家庭林场承担林业工程项目、大力扶持家庭林场发展林地经济、积极为家庭林场提供科技支撑、支持家庭林场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等,加快构建辽宁省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构建我省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家庭林场作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林地或流转林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林业生产,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有生力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林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
二、家庭林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家庭林场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造林、营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下种养殖业等涉林经营活动。
(二)家庭林场认定条件。一是家庭林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经营林地面积应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三是家庭林场专门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林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四是家庭林场主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无不良信用记录(由村委会提供证明)。五是家庭林场林业经营活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并建立经营情况档案。
三、明确工作指导要求
发展家庭林场要紧紧围绕提高林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同时,不能忽视普通林业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发展起来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家庭林场与专业大户、林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发展家庭林场不排斥其它林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家庭林场的建立与发展要靠林权所有者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林权所有者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四、探索建立家庭林场管理服务制度
林权所有者申请建立家庭林场,符合条件的,由家庭林场主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填写《家庭林场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经7个工作日审核,7日的公示(在家庭林场所在村)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发放《家庭林场认定书》(见附件3),家庭林场即可挂牌。跨行政区域建立家庭林场的,由家庭林场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家庭林场登记簿》(见附件2)及其他相关材料档案,登记簿应记载家庭林场主基本信息、劳动力构成情况说明、林地经营面积及流转情况,林权证、承包及流转合同等。根据林业生产特点及家庭林场发展变化实际状况,对家庭林场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林场经营面积、树种及林下经济品种等有变化的,应及时到初始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及时变更登记并填写家庭林场经营林地面积增减情况表。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林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林场名录,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家庭林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五、落实对家庭林场的相关扶持政策
(一)积极支持家庭林场承担林业工程项目
对家庭林场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工程、防沙治沙、沿海防护林、中央及省级财政造林补贴、中幼林抚育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其营造林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的,可列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和管理,享受政策扶持,尤其鼓励家庭林场营造珍稀树种。
(二)大力扶持家庭林场发展林地经济
鼓励家庭林场发展特色经济林。对列入省千万亩经济林工程项目规划区内,由家庭林场营造的经济林,符合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纳入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范围予以补助。对符合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申报条件的,并列入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建设计划、通过评定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
(三)积极为家庭林场提供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要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经济效益高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到家庭林场中推广应用。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示范,为家庭林场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四)支持家庭林场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引导家庭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并根据家庭林场可采资源数量,列入采伐限额编制规划,核定采伐限额,跨区域家庭林场由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五)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沈银发〔2009〕97号)和《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森林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林字〔2013〕40号)等文件要求,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家庭林场作为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家庭林场的发展。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帮助解决家庭林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家庭林场的初始登记、分析和考评工作,推动家庭林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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