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7  来源:029mht.com  作者:猕猴桃妹妹

  2014年7月17日,福建省农业厅发布《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农经管(2014)211号,通知对福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一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良好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优质安全农产品、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家庭农场示范场,推动我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开展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当符合以下认定标准: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流转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生产经营满一年。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业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有较为完整的收支记录。

  (三)家庭农场根据其从事的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100-1000亩;

  2.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50-500亩;

  3.从事设施农业的土地面积达到30-300亩;

  4.从事果、茶或林业的土地面积达到100-1000亩;

  5.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2000头,羊年出栏100-600只,肉牛年出栏50-300头,奶牛年存栏20-100头,蛋禽年存栏1-3万羽,肉禽年出栏1-5万羽,水产养殖100-500亩;

  6.从事食用菌生产的达到床栽栽培面积2000-60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3-50万袋;

  7.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500亩;

  8.其他种养业由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认定。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4.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农场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等;

  6.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填报《福建省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级农业部门进行认定资格审查。

  2.推荐。县级农业部门经过实地考察后,对审查通过的名单上报设区市农业部门。设区市农业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名单进行抽查、复核、筛选后推荐上报省农业厅。

  3.认定。省农业厅对各地上报的家庭农场示范场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认定,综合评分,择优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

  (三)申报数量

  今年首批认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00家,各设区市按以下名额分配申报。

  三、有关要求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情况真实准确,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真正符合示范场条件和标准的家庭农场推荐上来。推荐上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县级留存1份,设区市留存一份,报省农业厅一份。请各设区市于2014年8月10日前正式行文连同汇总表、申报材料一并寄达省农业厅经管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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