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促进全市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申报主体
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家庭农场,或者取得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认可、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
(三)申报条件
申报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A.粮食类。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
B.畜牧类。
类别 | 种 类 | 规模 (头.只) | |
大牲畜 | 猪 | 种猪场 | 存栏量≥50 |
商品肉猪场 | 年出栏量≥300 | ||
肉牛 | 年出栏量≥50 | ||
奶牛 | 存栏量≥20 | ||
山羊 | 年出栏量≥200 | ||
小牲畜 | 蛋鸡 | 种鸡场 | 存栏量≥10000 |
商品场 | 存栏量≥10000 | ||
肉鸡 | 种场 | 存栏量≥10000 | |
商品场 | 年出栏量≥10000 | ||
蛋鸭 | 种鸭场 | 存栏量≥5000 | |
商品场 | 存栏量≥5000 | ||
肉鸭 | 种鸭场 | 存栏量≥5000 | |
商品场 | 年出栏量≥10000 | ||
鹅 | 种鹅场 | 存栏量≥1000 | |
商品场 | 年出栏量≥2000 | ||
兔 | 种兔存栏量≥300或 商品兔年出栏量≥10000 |
D.柑橘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E.渔业类。从事渔业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养殖面积达到50亩(池塘养殖)或10亩(流水养殖)以上。
F.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8)2013年、2014年已纳入全市家庭农场试点的不再申报。
(四)项目内容
1.建设内容
主要扶持家庭农场示范场开展生产技能和市场经营管理培训、品牌建设、农用设施设备购置、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等。
2.建设期限
2015年。
3.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及额度
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个家庭农场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技能培训和市场经营管理培训、品牌建设、农用设施设备购置、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等。
4、项目数量
全市评定100个示范家庭农场。
(五)申报数量
家庭农场数量培育家庭农场试点项目,每个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六)申报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申报。具体程序:由家庭农场按要求,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
(七)有关要求
申报家庭农场项目,应填写“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家庭农场主的户籍证明。(2)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供登记材料。(3)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的合同书复印件。(4)获得的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5)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农业技能培训的证明等。纸质材料按正文要求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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