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猕猴桃: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的特产。金寨县野生猕猴桃果实不是很大,而且大小不均匀,味道清香鲜美,甜酸宜人,耐贮藏。
金寨猕猴桃产地范围:为安徽省金寨县双河镇、南溪镇、天堂寨镇、斑竹园镇、燕子河镇、青山镇、梅山镇、白塔畈镇、麻埠镇、张冲乡、油坊店乡、长岭乡、古碑镇、槐树湾乡、花石乡、果子园乡、吴家店镇、沙河乡、关庙乡、汤家汇镇、桃岭乡、铁冲乡、全军乡共23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现将《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8月24日前反馈至县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7356125,传 真:7356101,邮 箱:114366722@qq.com
《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金寨猕猴桃于2014年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已经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39号公告获得批准,是金寨县唯一一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地方政府需要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准和管理规范,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2016年6月金寨猕猴桃经省质监局地方标准立项,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质检科函【2015】134号)规定,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将予以注销。因此,我县及时出台《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它不仅关系到金寨猕猴桃这一特殊公共品牌价值的开发利用,更关系到我县地域经济的发展。
二、所参照的规范性文件和依据的法律、规章
本《办法》(草案)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其核心内容是: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侵害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的行为。
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生产、加工、销售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不包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寨猕猴桃”,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金寨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4年第139号)界定的保护区域内,按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金寨猕猴桃》标准生产、加工的猕猴桃。保护区域以外生产的猕猴桃不得称为金寨猕猴桃。
第四条 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施,县农发委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六条 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提交下
列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产品产自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检验报告。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和上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发给《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九条 持有《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有权在其生产的金寨猕猴桃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生产的猕猴桃,一律不得使用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条使用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的包装、标签的印制,必须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印制质量应当符合标准。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不得转让他人。
第十二条《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需向质检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进行审核。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三条 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金寨猕猴桃各生产单位以及其它有关组织应当按照标准管理规范种植和生产,为种植和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被保护产品的生产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第十七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寨猕猴桃生产、加工及销售过程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者,责令整改。对连续二次以上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者,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获准使用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对擅自冒用或伪造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不符合金寨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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