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农”重中之重地位深入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
张红宇 李冠佑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思想没有改变。农业始终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对于世界大国来说,农业强大是国家强盛的根本。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其农业竞争力也是世界最强。我国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建立起强大的农业,由目前的农业大国向未来的农业强国迈进。十八大坚持“三农”重中之重的地位,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坚持改革和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农业发展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发展政策要着眼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5.74,-0.16,-2.71%)供给,实现农民收入到2020年翻番目标。当前重点是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加强农产品价格调控和强化农业基础设施。
农业补贴要克服路径依赖,强化政策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目前农业补贴发放过于分散,政策的边际激励效应已经很小。对于规模经营主体来说,目前基本没有得到补贴,而由于其经营规模大、商品化率高,一旦给予补贴,对生产的刺激作用将十分显著。因此农业补贴增量应当不再“撒胡椒面”,而要向规模经营主体等新型主体倾斜,以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与此同时,要将补贴总量与国家财政实力增长挂钩。近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基本上每年都以超过10%的名义增长率快速上涨,如果农业补贴总量不能达到这个增速,就意味着农业补贴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是下降的。要继续大幅增加农业补贴规模,争取将转移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每年提高0.5~1个百分点,到2020年提高到12~15%左右。
农产品价格调控要扩大调控品种,完善调控手段要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不仅要覆盖上涨的农业生产成本,而且要使种粮收益增速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从长远来看,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种粮收益,才能满足遏制“非粮化”倾向的需要。要探索鲜活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目前这个领域仍比较薄弱。鲜活农产品价格波动大多具有区域性、短暂性特征,因此调控不能只针对上市环节,而应当将目标前移,在农产品上市前就尽量消除价格波动的因素。应当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产地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结构,避免产量大起大落;支持重点产区建设产地批发市场,完善冷链物流设施,加快农产品流通速度,调节上市档期;引导农民和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渠道,发展订单农业,培育农产品流通协会和经纪组织,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拓宽资金渠道,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改变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实现农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点。据测算,改造一亩中低产田可增产粮食160斤。按中低产田占耕地总面积70%计算,将现有中低产田全部改造,可使粮食增产2千亿斤以上;按改造一亩中低产田需要1200元计算,共需投入1.5万亿元。这对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以及消耗过剩的钢铁和水泥产能,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大中城市基础设施逐渐趋于饱和的情况下,应当将固定资产投资重点转向农田水利建设,既能够继续发挥投资拉动经济的作用,也不会引发重复建设和通货膨胀。应当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制定统一的补助和建设标准,整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化农业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基础设施管护。
农村改革要有利于强化对农业农村的扶持
农村改革的目的是改变不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解除制度束缚,激发内在增长力,强化外在推动力。当前,要着力推动三方面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实行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将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长久不变,通过确权、登记、颁证,稳定农民对承包权的预期,保障其财产收益;经营权可由农民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探索完善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物权功能,允许农户以经营权抵押贷款或入股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允许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继承承包权。推广实物计租、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办法,稳定土地流转关系。
农业组织制度改革要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分散经营的小农户有本质不同,农业生产更注重商品化,更自觉运用科技和节约成本,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更高,是我国未来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关键是出台针对性的补贴政策,如发放种粮大户专项补贴、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等。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是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鼓励涉农担保公司、龙头企业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帮助其解决资金难题,同时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建立符合合作社特点的会计制度。对于龙头企业和工商资本,关键是监督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避免“非农化”,鼓励其将经营收益合理返还农民。
农村金融制度改革要培育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探索农村产权抵押制度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是真正符合合作制金融内涵的组织,应当允许地方探索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修订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运行原则,规范资金互助行为,控制好运行风险。同时要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是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大额贷款需求的重要手段,应当支持地方积极探索,并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实现由局部探索试点到全面政策突破。当前关键是要支持地方组建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有形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各方提供产权评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等服务,使抵质押品能够顺利交易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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