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0  来源:029mht.com  作者:猕猴桃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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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农办〔2014〕73号

  各区(市)县农发局、天府新区经发局:

  为规范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14〕8号)精神,特制订《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14〕8号),为了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监测和核查管理,增强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监测和核查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出资主体并承担责任,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经营并具有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场所,签有5年及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示范家庭农场,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申报条件,按程序核查评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内的家庭农场的备案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三条(评定原则)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原则:

  (一)自愿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在家庭农场中公开进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均可自愿申报,参与评定。

  (二)优选推荐。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自愿申报的家庭农场组织进行核查和初审,择优推荐报送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三)组织评定。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市)县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联合评审,择优确定当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四)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审查评定的家庭农场应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备。

  (二)收入来源。经营收入以农业(含农、林、牧、渔)为主,占家庭生产经营收入的80%以上,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三)规范管理。具备基本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悬挂家庭农场标牌。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相关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并上墙公布。

  (四)适度规模。达到适度集中连片规模标准,土地经营期限(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粮油产业,规模50亩以上(含粮经复合);

  蔬菜产业,规模30亩以上;

  水果产业,规模30亩以上(其中草莓等小水果20亩以上);

  其它经济作物,露天生产30亩以上,设施栽培20亩以上(包括食用菌、茶、中药材等,不含花卉苗木);

  生猪,存栏量200头以上;

  肉(奶)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200只以上;

  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

  肉禽,存栏3000羽以上;

  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

  水产,规模水面20亩以上;

  种养结合,规模30亩以上(主要产业规模在上述标准70%以上)。

  (五)生产标准化。实施了标准化生产,有先进生产技术或应用了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有质量安全生产和监控记录(包括化肥、农药使用情况、病虫害预防实施过程情况等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养殖业用地符合相关产业用地规划,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

  (六)营销效果好。销售有详细记录台账,利润指标不能为负数。

  (七)示范带动作用好。吸收其他农户在家庭农场务工,报酬能及时结算兑付。土地流转价款按约定标准及时结算兑付。

  第五条(提交材料) 申请评定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一式贰份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规模证明材料;

  (四)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其中须包含用工和土地流转费用的支付记录。

  (五)最近的一个生产销售周期的质量安全生产和监控记录;

  (六)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第六条(评定数量)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申报,每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评定程序)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在每年第二季度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和授牌等工作,评定程序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申报。各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成都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安排,组织本区域家庭农场,对照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推荐。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涉及的数据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推荐上报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三)评定。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收到申报相关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推荐的家庭农场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审查评分(必要时实地核查),按照得分排序,择优提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名单。

  (四)授牌。评定的名单经成都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在成都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 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八条(动态管理) 对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向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提出保留或淘汰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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