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提出了发展生产、扶持流通、稳定价格的三项政策。一是清费减负,降低经营成本。要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要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用水价格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或现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较低标准。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这些措施有助于减轻经营者负担、降低蔬菜生产流通成本。二是增加投入,扶持生产流通。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的生产流通,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
支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领域的蔬菜大棚和温室、冷库和平价商店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给予支持。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的要求,2011年底前要依法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三是建立保险,完善长效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推动开办本地基本蔬菜品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对于缴纳基本蔬菜保险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协调财政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一定补贴,以降低生产者市场风险,平抑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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