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市编办和市人社局日前出台《推进大学区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意见》;从今年起,评选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必须有累计一学期以上大学区内教师交流工作经历。
根据《实施意见》,实施大学区管理制学校的所有教师,包括副校长及中层管理干部,都要在大学区内成员学校之间进行交流,以此不断均衡教师资源配置。
交流方式分为人事关系变动或不动。其中人事关系不动的,包括跨校兼课、教师结对帮扶、名师上示范课等多种形式。人事关系变动的,包括转任交流和跨校聘任两种形式,原则上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交流。
《实施意见》要求,从2013年起,评选特级教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时,必须有累计一学期以上教师交流工作经历。
今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时,岗位聘任条件除国家规定的条件外,聘任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和八级、九级岗位时,前一聘期内(一般为三年)必须要有一定时期交流工作经历,具体要求由区县教育局确定。上述交流经历不包括职称评聘时所要求的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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